中新吉林網5月7日電 昨日,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對樺甸市“胡老大”涉黑團伙一案進行了一審判決。 “胡老大”被判13年 當日上午9時,胡秉新等人被押進法庭。因胡秉新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5宗罪,一審被判處總和刑期13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其余人員分別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到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1年不等。 法院審理認為,以被告人胡秉新為首,以徐某、張某、鄭某、崔某為主要成員的犯罪組織,自1999年開始,隨著違法犯罪的升級,已經由最初的惡勢力犯罪組織逐步演變成為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嚴重破壞了當地及周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具有很大社會危害性。 違法人員骨干穩定 該組織骨干成員相對固定,人數多,犯罪起數多,犯罪時間長。以被告人胡秉新為首的犯罪組織在實施的多次違法犯罪活動中,雖然每起違法犯罪的參與人不定,具有松散型的特征,但骨干人員基本穩定。在該犯罪組織中,被告人胡秉新系該組織的領導者、組織者,其侄兒胡明(在逃)、社會閑散人員徐某、張某、鄭某、崔某、楊某(在逃)、梁某(在逃)系該組織骨干成員。 成立公司資產雄厚 被告人胡秉新自1995年以來從事買賣木材、開設金礦、煤礦等經濟活動,并成立了樺甸市信隆經貿有限公司,下轄信隆大酒店等企業,資產雄厚。并組織其侄子胡明及徐某、鄭某10余人充當打手,按期發放工資。 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大肆進行斂財和獲取經濟利益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及周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在胡秉新的組織、領導下,自1999年以來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當地造成極壞影響,民憤極大,該組織共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槍支等犯罪10余起。 個別干警包庇縱容 被告人胡秉新利用家族在當地的影響力,在當地個別政法干警的庇護縱容下,在其個人及組織成員違法犯罪后,通過行賄、說情等非法手段,對當地司法機關辦案人員進行拉攏、腐蝕,并在其庇護、縱容下逃避法律制裁,在當地造成極壞影響,民憤極大。 胡秉新等部分人不服,表示上訴。 1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1999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胡秉新伙同崔某、徐某、張某、鄭某、胡某、楊某、梁某,在樺甸市個別政法干警的庇護下,有組織進行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使胡秉新等人逐漸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樺甸市稱霸一方,該組織實施非法拘禁2起,故意傷害2起,尋釁滋事7起,非法持有槍支1起,幫助毀滅、偽造證據1起,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胡秉新供述,這些年和他在一起的人有:康某、胡某、楊某、徐某、張某、鄭某、崔某等人。還有臨時參加的想不起來了。他們平時叫老板,輩分小的稱呼大爺,社會上人稱他為大哥。 2 非法拘禁 1999年7月26日19時許,胡秉新、康某等人對吉林省錦山金礦礦長助理李國田進行毆打辱罵,并強行將其拉到錦山金礦,拘禁4小時。 2005年11月8日20時許,胡秉新伙同崔某等人到靖宇縣農機煤礦,毆打李健良、楊東,后拘禁二人3個小時。 3 故意傷害 2003年11月12日,徐某伙同姜某等人在樺甸市第二醫院,持刀、木棒將孫某等3人毆打,造成孫某創傷性失血休克及腓總神經離斷,經法醫鑒定損傷程度為重傷。 2005年12月31日19時許,在樺甸市荷塘月色歌廳內,張某因瑣事與樺甸市居民王某發生口角,用啤酒瓶子將王某頭部打傷,經鑒定為輕傷。 4 尋釁滋事 2002年5月18日,胡秉新在樺甸市朝鮮族大飯店,無故辱罵樺甸市某銀行主任王某,隨后二人發生廝打,被人勸阻后,胡秉新又召集多人追趕已離開飯店的王某,將王某毆打致輕微傷。 2004年5月10日11時,胡秉新等10人在靖宇縣銀河飯莊吃飯。飯后因嫌菜貴,胡某帶的人對老板蘇某及其妻郭某等人進行毆打,并用木棒對飯莊進行打砸,將飯莊的玻璃、盤子、酒壇砸碎。 2006年5月2日,鄭某同張某等人到樺甸市明華街海龍飯店,因服務員張某不同意與鄭某發生性關系,他們將老板娘劉某毆打,并砸壞飯店盤子、碗、玻璃。 5 非法持有槍支 2006年4月,胡秉新等人在靖宇縣收到周某送給他的一支鋸短了的雙筒獵槍,胡秉新于2006年5月將此槍支私藏于靖宇縣居民王某的廢品收購站內,公安機關于2007年5月10日將槍支收繳,經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技術研究所鑒定該槍已構成槍支。 6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 2003年11月12日22時許,胡秉新在明知徐某、楊某等人在樺甸市第二醫院門前將被害人孫某毆打重傷,應受法律追究的情況下,指使、幫助徐、楊二人承擔刑事責任,并由姜某、胡某出費用,讓徐某、楊某出偽證,造成姜某、胡某、梁某逃避了法律追究。(來源:城市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