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臨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返還財產糾紛案,原告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宋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2006年3月20日宋某到臨江某學校交納培訓費1650元,時任校長的王某收取該筆培訓費后,為宋某出具了白條收據,并加蓋了已作廢的學校財務專用章,培訓費1650元被王某據為已有。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虛構事實,騙取宋某1650元,已被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為詐騙罪,計算在其詐騙數額之中,在王某某的案件中,學校并不是被告,即不是該詐騙的主體。宋某要求學校負有返還該筆培訓費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