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江市人民法院執結了一起因意外傷害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05年1月,張某在去臨江市四道溝鎮途經崔某開設的打石場,被放炮飛出的石頭擊中左小腿,住院132天,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2006年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賠償協議,被告崔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9千余元,當時雙方履行完畢。2008年張某以當時未做傷殘鑒定為由再次將崔某告上法庭,經法院依照鑒定程序對張某進行傷殘評定,鑒定為九級傷殘。由于崔某認為雙方已經法院調解處理,而拒絕賠償,經法院判決被告崔某賠償張的各項經濟損失23900余元。后由于崔不予履行張某無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干警接案后,看到雙方存在的矛盾較大,便耐心細致的做被執行人崔某的思想工作,通過思想工作使崔某認識到法院判決是正確的,并表示愿意執行生效判決。表示每個月給付賠償款300元,雖然申請人同意崔某的還款計劃,但執行干警郭叢光考慮到受害人身體殘疾生活困難年逾七十,這樣的還款計劃并不適合此類案件,考慮到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于是跑遍了臨江的各大銀行,工夫不負有心人在中國工商銀行臨江市支行查到了崔某的存款并強制劃撥到戶。 張某在拿到賠償款后對執行干警表示由衷的謝意,他說如果沒有負責任的法官我不會在活著的時候拿到全部賠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