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市委和省院關于抗洪救災和恢復重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積極延伸工作觸角,為全市抗洪救災和恢復重建工作有序、廉潔開展提供有力的檢察保障,臨江市人民檢察院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了八條關于做好抗洪救災和恢復重建期間檢察工作的指導意見,為我市的抗洪救災和恢復重建提供了法律保障。 臨江市人民檢察院關于做好抗洪救災和恢復重建期間檢察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對社會治安案件采取特殊時期、特殊案件、特殊辦理的方針,依法從重從快打擊懲處抗洪救災和恢復重建期間的盜竊、搶劫、詐騙、哄搶、故意毀財、哄抬物價、制假售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以及故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破壞災區穩定、影響恢復重建的刑事犯罪,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重點部位安全,確保重點物資安全。 同時嚴查涉災職務犯罪,確保廉潔救災重建。依法快查嚴處貪污、挪用、私分救災重建資金物資的犯罪行為;依法快查嚴處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遲滯撥付抗洪救災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行為;依法快查嚴處管理、分配、撥付、發放、使用和監督檢查救災重建款物中的索賄受賄等犯罪行為。 加強檢察監督預防,服務重建項目建設。要及時把恢復重建工程項目作為包保服務的重點,納入檢察機關服務重大項目建設的整體計劃,堅持“外創環境、內搞預防”,為恢復重建項目建設創造良好的政務環境、治安環境、市場環境和司法環境,協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招標投標、征地拆遷、資金使用等的法律支持、監督預防,努力促進把恢復重建項目建成優質工程、廉潔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