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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3 16:03| 發布者: admin| 查看: 247| 評論: 0
2009年的一天,時某與王某協商,由時某代理銷售啤酒,王某提供貨源。時某于2009年6月15日交給王某抵押金6000.00元。后期王某又與他人簽訂啤酒銷售合同,王某未按約定給時某提供貨源,時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返還保證金60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與時某解除合作關系后,所收取的時某保證金6000.00元應當返還。王某拒不返還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時某要求返還保證金600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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