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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3 16:03| 發布者: admin| 查看: 296| 評論: 0
2006年3月20日,國某到某培訓訓學校交納培訓費1650元,時任校長的紀某收取該筆培訓費后,為國某出具了白條收據,并加蓋了已作廢的財務專用章,培訓費1650元被紀某據為己有。
法院審理認為:國某所交培訓費用,系由某校校長以詐騙的手段騙取,用于紀某個人揮霍(紀某被公安機關立案偵察)。
國某起訴法院,要求返還該筆培訓費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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