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實行依法拆遷和陽光拆遷。在拆遷過程中,一律依法實施,并做到公開透明,暗箱操作即視為違規。拆遷管理部門強化監管,嚴格執行拆遷六項制度,即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儲制度、拆遷聽證制度、拆遷公示制度、信訪接待制度、舉報制度和信息反饋上報制度,遇有重大問題或發現上訪苗頭,及時反饋上報,以便及時協調解決,真正把“拆遷為民”思想落到了實處,增加了拆遷工作的透明度,維護了拆遷群眾的切身利益。 二是實行親情拆遷和服務拆遷。要求拆遷工作人員深入社區、村屯群眾家中,面對面地向被拆遷居民宣傳政策,解釋群眾關心和疑慮的熱點問題,耐心細致地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實現和諧拆遷,盡量避免強制拆遷。 三是為切實解決被拆遷群眾拆遷過渡期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對回遷區用地以外的群眾采取了“先簽、先建、后搬”的操作模式。可先簽定拆遷協議,暫不搬家,待回遷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后再行搬遷并直接回遷進戶,這樣即妥善解決被拆遷群眾的過渡難題,又減少了被拆遷群眾費用支出,降低了拆遷成本,得到了廣大群眾的贊成和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