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江市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發現申請執行人林某等100人的代理人馬某私自截留案件執行款利息1萬余元,遂作出決定,取消馬某的公民代理資格。該案也是臨江市法院在案件執行程序中,首次取消公民代理資格的案件。 申請人林某等100人與臨江某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經勞動部門仲裁,臨江某公司給付林某等100人工資款27萬余元。后經林某等100人特別授權給公民馬某代理案件并領取執行款物。2009年9月,馬某從法院領取執行款后,只將工資部分發放給申請人,在申請人不知情況下,將1萬余元的利息私自截留。根據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吉林省司法廳吉司發(2008)6號文件第四條:“公民擔任代理、辯護人參與訴訟活動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報酬”的規定,臨江市法院在查明事實后,依法作出決定,取消馬某的公民代理資格,并向司法部門提職司法建議,收繳馬某的非法所得,返還給林某等10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