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9日,臨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寧某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經本院審理查明,2008年11月13日凌晨2時許,寧某的弟弟和于某在臨江市宏宇網吧將三人捅傷后,跑至寧某開的燒烤店,告知其將人捅傷了,向其要100元錢逃離臨江,在其弟和于某畏罪潛逃的情況下,寧某不僅沒有勸其自動投案,卻資助其弟和于某現金100元,致使其弟和于某在案發后即逃離臨江,在逃跑途中被臨江市公安局抓獲。其弟和于某因犯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已被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和有期徒刑四年。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寧某明知其弟和于某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逃離,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且情節嚴重。本案綜合考慮寧某的具體家庭狀況,為此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