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09年9月5日晚9時40分許,王某在臨江市北環路附近尋找搶劫目標,見被害人門某獨自行走,遂尾隨其至一胡同內,勒住門某的脖子,并搶奪其包,被害人門某反抗,王某即揮拳打向她面部,并持磚頭打傷她的頭部。被害人門呼喊求救,附近群眾將企圖逃跑的王某當場抓獲并扭送至公安機關,并將包及包內現金人民幣40.00元返還被害人。經臨江市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害人門某左耳上方疤痕、左側顏面部及左眼部挫傷分別已構成輕微傷。經臨江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搶手拎包價值人民幣10.00元。案發后被告人的親屬與被害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采取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為此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