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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3 15:40| 發布者: admin| 查看: 264| 評論: 0
日前,臨江市人民法院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令被告金償還原告田某借款3萬元 。
原告田某某的丈夫 于2008年 死亡。徐某在清理丈夫的遺物里,發現了金某向其丈夫借款時所打的借據4萬元。原告雖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已償還為借口予以拒絕。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金某因做生意向原告丈夫借款4萬元的事實存在。金某已償還1萬元。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足以 證實其剩余借款已償還事實,應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的請求,證據充分、確實,應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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