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妻、母的李某因生活瑣事與丈夫發生爭吵,于2004年6月25日離家出走,一直杳無音訊,既不撫養小孩,又沒有履行妻子的權利和義務,被丈夫劉某告上法院要求與離婚。臨江市人民法院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后,被告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判決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2000年間,原、被告建立了戀愛關系。2001年2月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5月 生育一女孩后,夫妻雙方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04年6月25日被告 離家出走,去向不明。經原告多方查找,一直杳無音訊。期間,被告與原告沒有聯系,互不往來,互不履行夫妻權利義務。為此,原告于2009年7月 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的婚姻系自由戀愛,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系合法婚姻。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被告離家出走至今已五年多了,期間,雙方互不往來,互不履行夫妻權利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雙方及孩子的健康成長都不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出 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