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江市人民法院對一起贍養糾紛案作出判決,由6被告每月各支付其 母親生活費150元, 6被告每月輪流照看其母親2個月,日后的醫療費6子女均擔。 生于1931年的趙某含幸茹苦撫育了6個子女,現均已成家立業,兒孫滿堂。 2008年趙某丈夫去世后,失去生活來源,經6子女協商,兒子每月負擔240元,女兒每月負擔160元。事后部分子女按協議履行,其它子女未履行。由于趙某年老體衰,需24小時有人照料,原協議贍養費過少,為了能生活下去也為了子女公平承擔贍養義務,今年3月, 老人將自己的6個子女訴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6個子女承擔贍養費及日后的醫療費用。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第1、3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 原告 是年近80歲的老人,原告有要求被告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原告的7個子女都有贍養原告的義務,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6被告應每月各支付 原告 贍養費150元,原告日后的醫藥費6子女平均承擔。 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