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車輛實際所有人莊廣香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原告胡久彬醫藥費、住院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人民幣四萬伍仟余元。 家住臨江市六道溝鎮的莊廣香于2007年7月31日,購買了一輛吉F39888的營運轎車,未辦理轉籍手續,2008年9月30日10時30分莊廣香駕駛該車沿臨江市鴨綠江大街由西向東行駛,左轉彎時與同方向騎自行車行駛的原告胡久彬相刮,致胡受傷,兩次住院治療138天。 法院審理后認為,車輛雖未辦理轉籍手續,但該車已由被告莊廣香實際占用使用,該車發生交通事故,理應由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莊廣香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雖是農民,但其已在城鎮居住多年,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在城鎮,相關的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遂做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