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矛盾糾紛增長迅速 ,情況日趨復雜,勞動關系、棚戶區拆遷等各類型矛盾糾紛不斷涌現,多數糾紛涉及部門多,領域廣,呈現化解周期長、處理難度大、易激化的特點。 針對這個特點,《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在司法實踐中,臨江林區基層法院正是勇于解放思想,變被動為主動,在棚戶區改造等案件中屢屢扮演了“出擊者”的角色,將大量的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調解是化解矛盾,定紛止爭,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好方式。臨江林區法院堅持把調解貫穿于審判過程始終,不斷完善“立案調、庭前調、庭中調、庭后調”的全程調解機制,為當事人建造了一條立案、調解、結案三結合的綠色通道,提高了工作效率,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