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臨江林區基層法院在執行一樁離婚糾紛執行案件中,執行人員不顧路途遙遠,往返被執行人居住地6次,路程達1200余里,終于勸解被執行人支付撫養費,圓滿的完成執行工作。 2007年10月,原告趙某與被告徐某兩人因婚后感情不和,經常因家庭瑣事吵打,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婚生女由女方趙某撫養,被告徐某給付趙某20000元整,并每月支付撫養費150元直至女兒18周歲止。但是徐某在當庭給付10000元之后,余款10000元和2008年全年的撫養費用1800元并未支付。2009年1月,趙某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人員考慮到,如果因為撫養費用問題而強制執行,會傷害到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孩子對父親的感情,造成父女關系緊張,也會給女兒的學習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執行人員決心盡力促使徐某主動履行撫養義務,彌合雙方的感情裂縫。由于徐某居住地地處偏僻,路途遙遠,執行人員與徐某聯系很不方便,經過多次的溝通,才得知徐某并非不愿支付撫養費,原來他在半年前已經再婚,迫于工作和家庭雙重壓力,無力支付撫養費。于是,執行人員找徐某和其妻子分別談心,進行思想動員,經過耐心的說服工作,終于促使二人設法籌借了5000元先交給趙某,并從徐某每月的工資中扣除200元以支付余款。雙方當事人都對處理結果感到滿意,也使父女二人冰釋前嫌,重新和好,增強了父女之間的感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