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江林區基層法院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輕傷害案件,由于雙方當事人均不滿18周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雙方家長行使監護權,經刑事庭法官耐心調解,雙方監護人達成了賠償協議。 宋某與于某均為臨江市金錢豹天池浴宮服務人員,一日,宋某和于某因小事發生口角,于某受到經理的批評,因而心生積怨,伺機報復。2008年4月26日,于某叫上同伴4人在三公里街道馬道口附近將宋某堵住進行毆打,宋某被于某一拳打在頭部,頓時右耳嗡的一聲聽不見聲音。經法醫鑒定,宋某的右耳為鼓膜外傷性穿孔,已構成輕傷害。因此,宋某的監護人要求追究于某的刑事責任,并賠償醫藥費6000余元。 由于這起案件時未成年人打架致人輕傷,刑庭法官十分重視,積極給雙方當事人做思想工作,緩和矛盾,消除雙方的仇視心理,使他們同意用調解來解決,引導他們協商賠償事宜。在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下,于某的家長及其他4位當事人家長表示愿意共同賠償醫療費用5000元整。雙方家庭對此次調解表示滿意,同時幾位未成年人也冰釋前嫌,重歸于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