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堅持協調工作,為解決官民糾紛做出了積極的探索。 1990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通過十幾年的審判實踐,建立行政審判案外協調機制的呼聲越來越高。在繼續解放思想,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法院工作的重心是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幾年來,臨江市法院行政庭的全體法官始終將協調工作放在第一位。將協調工作貫穿于立、審、執等各個階段。在協調官民糾紛中,他們堅持雙方自愿,不搞硬性調解;堅持合法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并對原告撤訴的案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撤訴條件的,及時裁定準予撤訴,有效地化解了官民糾紛,為建設和諧社會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